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首页 关于玖逸 产品介绍 新闻动态 玖逸视点 客户服务 诚邀加盟
新闻动态
 
&title&
 
公司与行业  加入时间:2016/11/30  chen  点击:

2016-11-30 来源: 作者:黄小鹏   证券时报记者 黄小鹏

 

  今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同时,要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法的《意见》中都提到要依法和妥善处理与产权有关的历史问题,一些人将其联想和解读为这是大赦民企“原罪”。记者认为,将依法保护产权与所谓的大赦民企“原罪”硬扯在一起,混淆了基本概念,误读了《意见》的精神,甚至制造了认识上的新混乱。

  所谓“原罪”,在基督教里是指人生下来就有罪,人的一生就是一个赎罪的过程。目前看,“原罪”一词有两个理解角度。第一个意思涉及意识形态。改革开放早期,是否允许私有企业存在,私营企业是否低人一等,人们认识还不统一,私营经济大逆不道或认为私营企业只是短期利用对象的观点有一定的市场,当时,民营企业确实像背负着“原罪”一样。而随着改革深化,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早已成为基本国策,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原罪”早已一笔勾销。

  第二个意思是指民企在早期发展中,普遍存在违反政策、法律或道德的行为。具体有行贿、偷税漏税、非法集资、侵吞国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各种形式,这些“原罪”有些是当时政策、法律环境不合理逼出来的,如税率太高、不合理的金融管制、过度的政府控制等;有些行为按当时旧法为非法、后来的新法为合法;有些行为是当初钻了法律漏洞,按新法明确为非法的;也有按新法、旧法皆为非法的;还有些旧法、新法都难以界定,宜归于违背道德的行为。金果创新长微博

  如何处理历史上形成的这些问题,人们确实有不同意见。中央深改组《意见》对产权保护提出了三点原则:一是废除对非公经济不合理规定,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二是政府不得以换届为由违约毁约;三是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处理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特别是第三点中的三项司法原则,其实是处理所谓民企“原罪”问题的根本指针,依此指针行事,中国非公经济产权保护水平将上一台阶。若认为只要涉及民企历史问题,不论时间远近,不论性质为何,一律套上“原罪”一词再一笔勾销,无疑是脱离《意见》精神的胡乱演绎。

  对民企“原罪”问题,民间态度其实是比较理性的。王石当初倒买倒卖的陈年旧事,不会有人认为应再以法律论处。少数做出过巨大贡献但因激励不到位而犯错被治罪的人,如健力宝的李经纬,有些人也深表同情。对于一些仍被议论的“侵吞”国资大案,如顾雏军案、仰融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判决公正,才是人们的期盼。只要一方是民企所有的问题就一笔勾销,不论从哪个角度都让人无法接受。

  高层如此重视产权保护,有很强的针对性。近年来,少数地方对民营经济“先养后杀”,侵犯民企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有的在整治社会治安的过程中,扩大打击面,未把握好罪与非罪界限,直接侵犯民企产权;还有些地方司法受到长官意志干扰,或成为特殊利益者的工具,产生了一些明显的冤假错案,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不良执法行为。最高法的《意见》,包括提出要纠正改革开放以来重大产权纠纷中的错误裁判,实质是要是拨乱反正,提高执法水平,恢复司法公正,如果将其理解为法外开恩,那就错得太远了。从全社会角度看,是在“三项司法原则”之下以合法程序纠正错案,还当事人一个公正,还是不明不白地搞个什么大赦“原罪”,谁更能彰显法治精神,谁更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是不言自明的。

 金果创新长微博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上留言 | 诚邀加盟
Copyright ®2011 jiuyifun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玖逸投资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1101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