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吴君
继上周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后,基金业协会于昨日发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对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出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基金业协会表示,近几年私募基金不断发展,但对于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据记者了解,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据此,基金业协会分别制定了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具体来说,1号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未成立法律实体、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2号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3号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金果创新长微博
另外,基金业协会还就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说明:第一,私募基金的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第二,契约型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要开立私募基金财产专门账户的开立并进行管理;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第四,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三方共同签署基金合同;第五,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召开持有人大会,并设立日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