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来源: 作者:程丹
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四审”。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报告提出了有关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六大修改意见。一是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二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三是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四是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五是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关于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报告建议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注册制方面,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包括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投资者保护方面,报告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