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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意见出台 鼓励骨干持股
 
公司与行业  加入时间:2016/8/19 8:58:34  chen  点击:435

2016-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许岩 

  国企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昨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国资委同时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试点意见》明确,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保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年内启动实施首批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与发达国家如美国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我国没有选择全员持股方式,而是选择部分员工进行持股,《试点意见》对员工持股提出了诸多要求,不是高管持股,而是骨干持股,遵守“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

  对于“以岗定股”,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即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

  对于什么人不能持股,《试点意见》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即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试点意见》强调,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在股权结构上,《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对于入股价格,要求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对于员工持股比例,《试点意见》要求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份的1%。

  对于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对于股权流转的锁定期,要求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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